房地产估价报告修改思路及报告常见错误

    房地产估价报告修改思路及报告常见错误 

    2015-08-05 估价师之家

    房地产估价报告修改思路

     

    一、快速浏览报告。查找结构性错误。是否按规范撰写,是否漏项,描述是否恰当,前后是否一致,是否符合法律法规。


    二、详细检查报告。

    1、法律依据性要素。产证资料:⑴旧有房地产。《土地使用权证》及《房屋所有权证》;⑵在建工程。《土地使用权证》《建设用地许可证》《建设规划许可证》《施工许可证》以及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;⑶预售商品房。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付款凭证。


    2、描述性要素。

    ⑴估价对象描述。从区位、权益(所有权、使用权、抵押、租赁等,土地说明是划拨还是出让、土地使用年限)、实物三方面描述。注意用语的准确性,是否漏项,描述有无错误,前后是否一致(如面积前后是否一致);


    ⑵影响因素描述。

    ①个别因素描述。对照估价对象分析、描述。注意是否漏项。

    ②区域因素描述。不同的估价目的区域因素的选取不同,分析、说明对各类房地产影响较大的因素。注意影响因素与估价类型的匹配。

    ③市场背景分析。背景分析是否与估价目的有关联性,对待估房地产的估价结果是否具有影响。


    三、分析测算过程。

    ⑴价格内涵及技术路线是否正确;

    ⑵基础数据是否准确。

    ⑶参数选取是否合理。参数确定是否有误,是否具有可比性,单位是否统一,价格内涵是否一致,计算是否正确等;

    ⑷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估价原则,是否体现了合法原则、最高最佳使用原则等;

    ⑸公式的选用是否恰当。每一种公式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是否清楚。

    ⑹计算过程是否有误。关键步聚是否进行了说明,计算过程中单位是否统一,每一种参数应用是否有根据。


    四、估价结果的确定。估价结果确定方法是否说明理由,如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或加权算术平均的理由。是否考虑不可量化因素的影响而进行适当调整。


     

     

    房地产估价报告常见错误

     

    1、报告书漏项(如:缺少评估依据、报告有效期等)。


    2、估价对象描述不全。

    (1)缺少房地产权利状况描述;(如:没说明土地使用权性质、土地取得时间、使用年限,房屋所有权情况等)

    (2)土地实物描述不全面(如:没说明坐落、地形、地势、四至环境、土地开发利用状况);

    (3)建筑物实物描述不全面(没说明分栋建筑面积、规划条件等);

    (4)区域及个别因素描述不具体;

    (5)租赁情况交待不清。(如:没说明租金标准、租赁期限)


    3、选用的估价方法不妥(有收益的应当优先选用收益法,比较实例多的应优先用比较法)


    各种评估方法中的错误:

    一、比较法:

    1、可比实例选择不当(如:实例的面积过大过小、交易日期与估价时点相隔过长,超过1年);

    2、可比实例的币种未说明;

    3、建立价格可比基础时,汇率选择错误;

    4、非正常交易情况的要进行交易情况修正;

    5、日期修正计算错误;

    6、因素修正时,将修正方向搞反,分子分母颠倒,土地未作年期修正;

    7、在比较情况说明时判断有差异应予修正,但在实际计算中未修正;

    8、修正幅度过大,单项修正超过20%;

    9、计算结果有错;

    10、可比实例的状况必须是取其在成交日期时的状况;

    11、不同性质的房地产(如:居住、工业等),其因素修正时选取的侧重点和权重应不同(《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》P127);


    二、收益法

    1、求有效毛收入时要采用客观收入(即不能仅依据某一个案例的收入情况确定);

    2、要分析未来收益变化的趋势,不能只看当前收益情况;

    3、如果有已出租情况,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,分租赁期内(采用约定租金)和租赁期外(采用市场租金)两种情况分别计算;

    4、采用比较法求客观收入时,几个比较实例应与估价对象有可比性;

    5、计算毛收入时套用的天数错误、面积错误(应扣减的未扣减);

    6、计算毛收入时未考虑空置率(或入住率);

    7、计算费用时,房产税应按租金×12%计算;

    8、计算费用时漏项,如漏管理费等(直接经营型房地产漏扣商业利润);

    9、计算费用时多项(如:不能将折旧费、土地摊提费、抵押贷款利息、所得税等计入)(《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》P199);

    10、某些计费基数未说明基数数值的来源

    11、资本化率的选取未说明求取方法和来源;

    12、安全利率选取不当(应选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或一年期国债利率);

    13、收益年限的确定未说明来源(一般是因为前面缺少权利描述造成的);

    14、计算错误

    15、最终综合确定估价结果时没说明理由。

    16、评估结论没有大写;

    17、将价格类型说错(比准价格、收益价格、积算价格);

    18、抵押评估时,未说明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和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对抵押价值的影响。


    三、假设开发法

    房地产价值=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-开发成本-管理费用-投资利息-销售税费-开发利润-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交税费


    1、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应根据市场情况分别估算未来市价;

    2、不能遗漏应扣除项(如:开发利润。评估毛地时还应扣除拆迁安置费);

    3、利息计算时,计算基数中漏项或多项。(如:销售税费一般不计息);

    4、动态方法计算时,不应考虑投资利息的估算和开发利润的估算;

    5、开发利润估算时,要注意计算基数与利润率的对应。


    四、成本法

    房地产价格=土地取得成本+开发成本+管理费用+投资利息+销售税费+开发利润


    1、费用构成不完整,漏项(如:缺正常利税);

    2、取费时采用的是项目实际发生额,未说明是否符合当地现时社会一般成本(即要区分实际成本和客观成本,采用重置成本,不能用重建成本);

    3、成本法计算贷款利息时应用复利,不能用单利。基数为土地取得成本+开发成本+管理费用);

    4、 成本法计算贷款利息时计息期有错;

    5、计算公式有错(积算价格=重新购建价格-折旧);

    6、要根据市场供求分析来最终确定评估值(体现在经济折旧的确定上);


    7、开发利润计算时,不同的利润率要对应不同的计算基数(《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》P145)

    A.直接成本利润率对应的基数: (土地取得成本+开发成本)

    B.投资利润率对应的基数: (土地取得成本+开发成本+管理费用)

    C.成本利润率对应的基数: (土地取得成本+开发成本+管理费用+销售税费)

    D.销售利润率对应的基数: (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)


    8、计算折旧时,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从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

    (1)建筑物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年限,按建筑物经济寿命计;

    (2)建筑物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年限,按建筑物实际经过年数加上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折旧(《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》P165)


    9、选择评估方法时要注意:由于成本法对旧房的估价更难一些,所以一般用它来对新房评估更合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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